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為來華留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維護學校和留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齊齊哈爾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留學生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齊齊哈爾大學在籍來華留學生。
第三條齊齊哈爾大學留學生公寓所有權屬于齊齊哈爾大學,齊齊哈爾大學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是留學生公寓管理的領導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對學生公寓工作的統一指導和協調,并對公寓管理的重大事宜做出決策;后勤處統一負責日常維護;國際教育學院負責公寓的具體管理及服務;武裝部(保衛處)是學生公寓主要保障部門。
第二章入住與退宿
第四條經學校錄取并報到入學的留學生,原則上應入住留學生公寓,由國際教育學院統一安排住宿。入住時須簽訂《留學生公寓房間設施、物品清單》。有特殊情況需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須按照《齊齊哈爾大學留學生校外住宿管理規定(試行)》相關內容辦理手續。
第五條留學生辦理入住手續后須入住指定房間和床位。留學生在住宿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申請換房。
第六條留學生須按時交納住宿費,寒暑假期間需在公寓住宿,須繳納假期住宿費。對于連續三次催費仍不交費的,取消其住宿資格并要求其立即搬離公寓。
第七條因畢業、結業、退學、休學等原因離校,住宿協議到期以及自愿申請退寢的留學生,須及時辦理退寢手續。留學生退寢后,如需重新入住,須重新提出申請,辦理有關入住手續。
第八條留學生退寢時,必須結清費用,保持單元、房間內外清潔,在公寓管理人員查驗單元、房間公共物品完好無缺(單元、房間公共物品丟失、損壞的,要按照原物價賠償),返還單元、房間鑰匙和房卡后,方可辦理退寢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把個人物品搬離公寓,如有特殊原因,可申請辦理個人物品寄存手續。如有違反本規定者,視同本人自愿放棄室內遺留物品的所有權,學校有權處理,相關損失由留學生自行承擔。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九條入住留學生應嚴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行刷卡進出,于23:50分前歸寢。不得擅自夜不歸宿。
第十條留學生因參會、實習、度假等原因外出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履行請假手續,簽訂外出安全責任書,并在返回公寓后及時銷假。
第十一條公寓實行來訪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受訪時間為8:00至20:00,留學生可以在公寓接待室接受來訪。來訪人員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履行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公寓接待室。在非來訪時間或來訪者未履行登記手續或無有效證件者,留學生不得讓來訪者在公寓內停留。探訪完畢,受訪者及來訪人員應在登記本上簽字并注明來訪者離開時間。受訪留學生離開公寓時,來訪人員必須同時離開。
第十二條留學生須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其他規定。公寓區嚴禁以下(但不僅限于)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故意損壞、擅自挪動消防器材。
(二)私自在公寓房間內使用以下違章電器:熱得快、電爐、電熱毯、電熱鍋等電熱設備以及無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器;烤箱、散熱器等大功率電器;無國家3C認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電器。
(三)在公寓房間內私拉電線:從房間內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場所)引出線路;從房間內固定插座引出線路至本房間外。
(四)儲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品,使用煤氣爐、酒精爐等明火器具,盜用公共用電或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安全隱患的行為。
(五)離開房間時不關鎖門窗,不切斷電源。
第十三條留學生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在留學生公寓傳教或散發宗教宣傳品,不得在公共區域張貼或懸掛有關宗教的圖畫、文字、飾品或活動海報。
第十四條留學生在公寓內不得從事違反我國法律和學校規定禁止的活動,主要禁止(但不僅限于)以下行為:
(一)嚴禁在留學生公寓擅自留宿客人。
(二)嚴禁借用他人房間鑰匙或將本人房間鑰匙借給他人使用,嚴禁私自配房間鑰匙或私換、另加鎖具。
(三)嚴禁在公寓內私自裝修,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及功能。
(四)嚴禁在公寓內公共區域吸煙,向樓外拋灑或投擲物品,隨意吐痰,攜帶或飼養寵物,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車輛等破壞環境衛生,影響公寓正常生活環境的行為。
(五)嚴禁在公寓走廊、樓梯等區域存放私人物品,學校有權對屢教不改者的個人物品作為無主人物品處理。
(六)嚴禁大聲喧嘩、哄鬧及其他制造噪音的行為;在公寓內使用音響、電腦等應以不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為前提。
(七)嚴禁賭博、酗酒、吸毒、偷竊、打架斗毆等違反學校紀律和中國法律的行為。
(八)嚴禁在公寓內成立非法組織,舉行非法集會,嚴禁任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以逃避、隱匿、抗拒、阻攔等方式妨礙學校工作人員執行公寓安全檢查等公務。
(九)嚴禁在公共廚房之外的區域內做飯,禁止外來人員使用公寓內公用廚房、洗衣房及房間的洗浴設施。不得擅自將廚房設備等公寓用品帶出公寓。
(十)嚴禁在公寓房間從事租賃、修理、銷售、傳銷等經營活動。未經批準,不得在公寓內私自懸掛、散發或張貼各種宣傳品。
第十五條留學生應該保管好個人證件及貴重物品,如遇失竊,應及時報案。學校有責任查找,但無義務賠償。
第十六條公寓管理實行國際教育學院和武裝部(保衛處)聯合安全檢查制度,對于發現的違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為和安全隱患,將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清除。
第四章違規處罰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辦法者,視其違規行為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警示、批評教育,嚴重者將依據學校留學生紀律處分相關規定給予違紀處分;若造成經濟損失的,須依法依規進行賠償;若有涉嫌違法行為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留學生公寓違規處罰決定由國際教育學院依據本辦法及學校相關規定,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因實際工作需要,經國際教育學院批準入住留學生公寓的其他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影響公寓正常安全秩序的其他行為,參照學校及國家的相近條文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留學生在公寓的表現與留學生的評優、考核及獎學金評審相掛鉤。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學校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齊齊哈爾大學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執行。
齊齊哈爾大學留學生校外住宿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外國留學生校外住宿管理,保障留學生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和《齊齊哈爾大學章程》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留學生一般應在學校留學生公寓住宿,符合以下基本條件者可以申請校外住宿:
(一)申請校外住宿者須年滿18周歲,如未滿18周歲須同監護人一起生活。
(二)在中國境內無任何違法、違紀及不良記錄。
(三)能夠使用漢語進行日常交流。
(四)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下列條件(均需提供有效證明材料)之一:
1.在親屬或監護人家居住者;
2.有偕行家屬或因身體原因,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五)中國政府獎學金生學習未滿一年者,不允許申請校外住宿,但其配偶在齊齊哈爾市內學習或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可酌情處理。在校學習滿一年及以上者方可申請家屬及子女來校,但必須提前2個月以上申請,經國際教育學院批準后可以在校外住宿。學校不負責出具陪讀家屬的相關公函,不為陪讀家屬及子女提供辦理居留許可的相關材料。
(六)對中國政府獎學金生,因個人原因自動放棄校內住宿而申請校外住宿者,不發放住宿補助費。
第二條申請校外住宿的留學生必須嚴格履行以下手續:
(一)留學生本人到國際教育學院留學生管理工作辦公室說明申請校外住宿的理由,填寫《留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
(二)學院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具備校外住宿資格。
(三)經學院同意后,留學生可以自行尋找房源,找到合適的房源后,首先確認房主是否具有房產證明,然后方可與房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依法辦理登記等手續。
(四)留學生搬入校外住房24小時內,本人須攜帶護照、居留許可等有效證件同房主一同到租房所轄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
(五)留學生須持有經派出所確認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房屋租賃合同》到國際教育學院留學生管理工作辦公室登記備案,簽寫《留學生校外租房安全承諾書》。
第三條留學生如變更校外住址,必須及時通知國際教育學院留學生管理工作辦公室,重新履行上述有關手續。
第四條校外住宿期間,留學生及家屬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國的風俗習慣和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擾亂社會治安,嚴禁違法打工、經商或非法傳教;留學生應遵守學校各項教學管理等規章制度,按時參加教學科研活動。違反校規校紀者,將按國家、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條在校外住宿期間,留學生要增強自身安全防范意識,注意交通、人身及財產安全,防止不法侵害。在校外住宿地發生的糾紛、人身及財產安全等問題,一概由留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本辦法由學校國際教育學院負責解釋。